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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档案查阅利用。
二、办理依据
1.《档案法》(1987年9月通过,1996年7月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1月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6月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平度市档案馆查档服务大厅(平度市新区大道79-3号)。
四、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
(二)利用人身份证明(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查阅须持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平度市档案馆管理编研科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编史修志、学术研究等可适当延长服务时限。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平度市新区大道79-3号平度市档案馆一楼查档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2-88387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