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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法规
市教体局:
王淑芹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部分老教师“农转非”问题的建议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上世纪80年代,为照顾中小学民办教师和部分职工的待遇问题,市政府为他们出台了“农转非”政策,为他们办理了“农转非”,1995年为照顾中小学高级教师又制定了新的“农转非”政策,照顾其家属及年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就工,为他们的家属及年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办理了“农转非”,但他们办理了“农转非”后,就不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城镇居民,就不能在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因当时《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没有颁布,农村土地政策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在他们“农转非”后不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因此,在1999年土地调整时其全家土地被收回,符合政策的规定。
2007年虽然青岛市取消了户口性质,规定非农业户口为居民户口,但他们是城镇居民户口,以前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消户口性质后,仍然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即:不能申请宅基地;不能享受村民及城市非农的待遇;不能按人均分到土地。目前还没有让他们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政策,一旦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我们会及时帮他们落实到位。对于他们目前存在困难,只能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加以解决。